《母婴保健法》第四十条规定,从事母婴保健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法规定的条件,保护母婴的健康和安全。
《母婴保健法》第四十条规定,从事母婴保健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法规定的条件,保护母婴的健康和安全。第四十六条规定,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培训或未取得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合格证书,从事母婴保健服务的;
(二)超出从事母婴保健服务的技术范围从事医疗行为或者变相从事医疗行为的;
(三)不执行国家有关母婴保健服务技术规范和标准的;
(四)隐瞒或者谎报母婴健康状况,导致母婴发生重大不良后果的;
(五)不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疑似、确诊的母婴传染病及其他危重疾病发生情况的;
(六)拒绝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