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婴保健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严重疾病包括但不限于:1.先天性心脏病、脑瘫、白血病、肝硬化等严重的医学疾病;2.具有持续、周期性、反复发作以及危及生命或重要器官功能障碍的疾病,如癫痫、哮喘等;3.突发的危及生命或重要器官功能障碍的急重症,如心脏骤停、高热惊厥等;4.疑似遗传病、代谢性疾病等需要进一步诊断和治疗的疾病。
母婴保健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严重疾病包括但不限于:
1. 先天性心脏病、脑瘫、白血病、肝硬化等严重的医学疾病;
2. 具有持续、周期性、反复发作以及危及生命或重要器官功能障碍的疾病,如癫痫、哮喘等;
3. 突发的危及生命或重要器官功能障碍的急重症,如心脏骤停、高热惊厥等;
4. 疑似遗传病、代谢性疾病等需要进一步诊断和治疗的疾病。